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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.pdf

  • 发表时间:2024-06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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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

(试行)

1。适用范围

本规定规定了液氨使用和储存的安全技术管理基本要求。

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与储存液氨的非化工工贸企业.

2。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。

凡是不注明版本号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.

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

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、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

GB8163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

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

GB/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

GB/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

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

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

GB28009冷库安全规程

GB/T296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

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

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

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规范

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

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

GB5041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

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

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

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

AQ301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

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

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监控装备设置

规范

AQ3047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

JB/T7658.12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第12部分:紧急泄氨器

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—工业管道

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

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

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

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

17号)

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》(国家安全监管

总局令第40号)

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

第47号)

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

号)

-2-

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

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管三〔2011〕

142号)

《关于印发〈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(试

行)〉的通知》(安监总管四函〔2013〕28号)

其它涉及到液氨使用和储存的法规、文件、标准和规范。

3.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。

3.1液氨场所

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、装卸区、用氨厂房的统称。

3.2液氨储罐区

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.

3。3钢瓶储存区

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。

3.4用氨厂房

在生产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的车间,包括氨制冷机房、冷

库、用氨生产车间(含氨分解车间)等。

3。5液氨装卸区

液氨装卸区是指液氨从一种运载工具(液氨罐车、钢瓶运输

工具)转移到液氨储罐、钢瓶储存区的场所,包括罐车接卸区、

钢瓶装卸区。

4.一般要求

4。1选址与布局

4。1。1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、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

缘地带,并宜位于工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,同时须考虑在事

故情况下,因风向不利对厂区外人口密集区域的影响。

-3-

4。1。2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、办公区分开布置,严禁与员工

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.

4.1。3氨气、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、休息和居住的

建筑物。

4.1。4用氨厂房、液氨钢瓶储存区、储罐区为火灾危险性乙

类场所,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,且液

氨钢瓶储存区、氨制冷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
冶金企业的液氨场所,其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414的有关规

定。

4。1。5冷库设计、建造、运行、检修维护和运营管理等,

应符合GB50072和GB28009的有关要求.

4.1.6用氨厂房、液氨钢瓶储存区、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

间距不应小于25m,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

m.

4。1。7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,并保

持所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的畅通。

4.2从业人员

4。2.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。

4.2。2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

书、且具备液氨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.

4.2.3涉氨岗位特种作业人员(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、制

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、电工等作业人员)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(压

力容器、压力管道等作业人员)应取得相关操作证后上岗,并按照

规定要求进行复审。

4.2.4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企业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

安全知识的培训,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.

-4-

4。2.5涉氨岗位新职工入厂需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

能上岗.涉氨岗位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换岗的,需经安全教育

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。

4.3安全管理制度

4。3.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

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。

4.3。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:

1)安全生产责任制

2)安全教育培训制度;

3)危险化学品(液氨)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

度;

4)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;

5)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;

6)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;

7)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;

8)关键岗位及重点部位(液氨使用、储存场所、设备和设施)

安全管理制度;

9)应急管理制度;

10)消防安全管理制度;

11)事故管理制度;

12)奖惩管理制度;

13)检维修管理制度;

14)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;

15)用电安全管理制度;

16)交接班制度;

17)巡检制度;

-5-

18)设备维护保养制度;

19)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;

20)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;

21)相关方及外用工(单位)管理制度;

22)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;

23)职业卫生管理制度(包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所规

定的制度内容)等。

4。3.3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:液氨装卸、用氨,以及特种设

备、电气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.

4。3。4液氨制冷企业应按《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

理技术指导书(试行)》(安监总管四函〔2013〕28号)的规定,

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。

4。3。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周

期不超过3年,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。

4。4应急管理

4。4.1企业应按照GB/T29639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

号的要求,编制、评审、发布、备案、培训、演练和修订液氨事

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,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

案演练,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

处置方案应急演练。

4。4.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。

4。4.3按照GB50016设置消防设施,涉氨装置附近应设置消

火栓。

4.4。4储罐区应设有喷雾水等泄漏应急处置措施。

-6-

4。4.5企业应配备应急抢修工具(不易发生火花),配备管

道、法兰和法兰垫片、阀门、储罐及钢瓶专门堵漏工具等应急器

材。

4。4。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,应配备正压式

空气呼吸器、隔离式防护服、过滤式防毒面具及橡胶手套、胶靴

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用具及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,其中,

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2套,其他防护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

人一具.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,应当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

护服、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的橡胶手套、胶靴和化学安

全防护眼镜。

4。4。7液氨场所应配备酸性饮料或食醋、2%硼酸溶液、

生理盐水等急救药品。

4.4.8上述应急器材(设备)和应急防护用具、急救药品,应

存放在安全、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,建立

专门台账.

4。4.9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、淋洗器等防护设施。

4。4。10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应

急通讯器材。

4。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

4.5.1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、评估、登记

建档,并报市或市(县)区安监局备案。

4.5。2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,以及

AQ3035、AQ3036的规定,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、

压力、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

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,并具备信息远传、连续记录、事故预

-7-

警、信息存储等功能;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,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,

视频监控系统。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.

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,还应具备紧急停车功

能,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(SIS)。

4.5。3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设备、设施定期检

查、检测检验,并做好记录。

4。5。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场所,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

示标志,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。

4。6隐患排查治理

4.6。1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、档案,并

按规定要求通过“无锡市感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

查治理情况。

4。6。2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,及时组

织进行整改。涉及重大隐患的,应按照“五落实”(即责任、措施、

资金、期限和应急预案)的原则进行整改。

4.7设备和设施

4.7.1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,特别是管道、阀门、法兰等,

制定日常巡查、检维修计划,并建立相应记录。记录中应明确检

查部位、方法、人员、周期及检查结果等内容。

4.7。2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

用登记。

4.7.3两端阀门之间的液氨管道,应设置安全阀等安全泄放装

置。

4.7.4特种设备以及压力表、安全阀等安全附件,应定期检测、

检定、校验合格,并在有效期内使用.

-8-

4。7.5安全阀等泄放装置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,将排放介质引

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,不得直接排入大气.

4。7.6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。液

氨制冷企业应按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的有关要求,对氨制冷机

房内的制冷管道、水管等各种金属管道进行等电位联结;其他液

氨场所的液氨储罐、管道、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

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.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,并具有有

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。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。

4.7.7与液氨接触的部件不应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

或镀锡的零配件。

4.7。8输送氨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。氨管道架空敷设时,

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。在氨管道下面,不应修建与

氨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。

4.7。9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。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

设施(如:地下收集池)时,可不设防火堤.

4.7。10液氨场所应设置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等事

故废水的收集池。无法设置的,应构筑围堤或其他收容泄漏的液

氨和事故废水的设施。

4。8安全监控系统

4。8.1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、装卸区、用氨厂房应按GB

50493设置有毒气体(氨气)检测、报警系统,氨分解车间还应

按GB50493设置可燃气体(氢)泄漏检测报警系统;同时,应保

证上述报警系统的可靠供电。

4。8.2液氨钢瓶储存区、氨制冷机房、用氨生产车间的氨气

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,并保证排风机的可靠

供电。

-9-

。3有毒气体(氨气)检测器、可燃气体(氢)泄漏检测

器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。应委托法定检测机

构定期检定合格,其周期不应超过一年.

4。8.4作业人数超过9人的涉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。

4。8.5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等信号,应传输至本单位的生产

控制室或24小时值班场所。

。9劳动防护

4.9。1企业应按GB/T11651的要求配备人员防护用品。

4.9.2在液氨场所作业时,从业人员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,

穿防静电工作服,戴橡胶手套。

4。9。3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、便于取用的地方,并有专

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,建立专门台账。

4。10职业危害告知

在液氨场所的醒目位置,应设置符合GB2894、GBZ158规

定的标志、标识;应设置安全告知牌及职业危害公示栏。

4.11其他

4。11。1应在人员便于观察的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。

4。11。2液氨场所应按照GB50016、GB50140的规定要求,

配置消火栓等相应的消防器材。

4。11。3在液氨场所的醒目位置,应设置符合AQ3047安

全警示标志,包括化学品标识、理化特性、危险象形图、警示词、

危险性说明、防范说明、防护用品说明、资料参阅提示语及报警

电话等内容。

4。11。4氨气(液氨)等输送管道应按照GB7231涂刷设别

色,并设置设别符号和安全标识。

4。11.5架空管线应设置限高警示标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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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冷设备和管道的颜色,应符合GB50072的有关规

定。

4。11。7液氨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。

液氨场所其他安全要求

。1制冷系统场所

5。1。1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

隔开,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,观察窗的位置应便于室内人员巡视

氨制冷机房设备运转情况。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宜设置独立

的安全出口,且确保有人值守.

5。1。2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的机器间贴邻共用的隔墙应

为防火墙.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、沟道,穿过部

位周围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塞。

5。1。3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、窗应采用平开门并向

外开启。

5。1.4氨制冷机房、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

级防火门。

5.1。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,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

型,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;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

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.

5。1.6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,应设置切断氨

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.

5。1.7冷库库房外部、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消火栓,并配备

移动式喷雾水枪。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呼叫报警装置.

5。1.8氨制冷机房的照明设施应选用防爆型。氨制冷机房和

配电室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,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

30分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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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压循环贮液器、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

报警装置,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。

5.1。10氨制冷机房内的储氨器上方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

系统,喷淋范围内不宜设置无防潮设施的电器设备。

5.1.11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,紧急泄氨器设计应符合

JB/T7658.12的有关要求.

5.1。12冷凝器、贮液器、排液器、低压循环桶、中间冷却

器等附属制冷设备,均应安装安全阀,并定期校验,确保达到整

定压力时安全阀能自动开启。

5。1。13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,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

出口应高于周围50米内最高建筑物(冷库除外)的屋脊5米,并应采

取防止雷击、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措施。

5。1.14包装间、分割间、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

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.

5.1。15设于室外的冷凝器、油分离器、贮氨器等设备,应

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。设于室外的制冷压缩机组、贮氨

器除应设围栏外,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。

5.1。16制冷系统的管道应采用专用的无缝钢管和管件,并

保持畅通,密封良好,无跑、冒、滴、漏现象.

氨分解装置区

5.2。1氨分解装置区与钢瓶储存区应采用隔墙分开,氨分解

装置区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,防止氢气或氨气在顶部凹处积聚。

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。排气孔应设在最高

处,并朝向安全地带,屋顶部区域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。

当建筑物采用机械通风时,进风口应设在建筑物下方,排风口

设在上方.

-12-

。2氨分解装置调试前应再进行一次气密性试验,同时用

氮气吹扫。

5。2.3氨分解装置运行中,必须定期检修,若发现有严重腐蚀、

损坏或影响安全可靠性的,应立即停机检查.

5。2。4设备周围发生火灾或其它不安全因素,应立即关闭

进出口所有阀门。

。3钢瓶储存区

5.3。1钢瓶应配备完好的瓶帽、防震圈等附件.钢瓶立式放置

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。

5.3.2钢瓶应储存于阴凉、通风的专用库房,距工作场地至少5

米以外的地方,远离火种、热源。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℃.钢瓶应按

实瓶区、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。

5。3。3钢瓶储存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办公室、宿舍、休息室,

并不应贴邻建设。

5。3.4钢瓶与氧化剂、酸类、卤素、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,

切忌混储。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。

5.3。5实瓶区宜设置固定雾状水喷淋系统。钢瓶储存区外部

应设置消火栓,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.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

满足覆盖实瓶区。

5.4液氨储罐区

5。4。1储罐应设液位计、压力表、温度计和安全阀等安全

附件,且应定期校验.储罐应安装有带压力、液位、温度、远传记

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,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、动力电源、管

线压力、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。

5.4.2室外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,设置固定消防

水喷淋系统。室外储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,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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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尚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

能的消防水炮。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

的部位,特别是管道法兰、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。

5。4.3储罐进出口管线均应设置双切断阀,构成危险化学品重

大危险源的储罐进出口管线的一只切断阀应为与液位报警系统联

锁的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.

5。4。4液氨储罐应设置不燃烧体防护围堤或隔离设施、设

备,并密实、闭合。

5。4.5室外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,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

险源的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消防回转场地。消防车道的路

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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